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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44 号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潘爱华、黎元、倪健、涂勇、饶永:

2021年4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出具的关于同意丁学国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函,至此,丁学国同时不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4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免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称,经董事长提议,免去丁学国总经理职务。4月15日,我部就上述事项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回函内容显示,丁学国表示并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辞职;你公司于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10条的规定提供丁学国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13条的规定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潘爱华、独立董事黎元、独立董事倪健、独立董事涂勇、独立董事饶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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