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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3-08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632,65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103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32,65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4.103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53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47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53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47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65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3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409,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反对1,2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9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36%;反对1,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409,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反对1,2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9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36%;反对1,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严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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