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公司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相关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因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