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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及回购价格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本次延长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 刘浪 骆建华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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