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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将本预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销售业务、采购及付款控制、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对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等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对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客观、真实地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对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规划的制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毕 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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