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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关于控股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0-055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协议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后续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注意投资风险。2.协议签订对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本协议仅为各方进行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有关本协议合作内容的实施须在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后具体进行。未来若有进一步的合作,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4448484T

法定代表人: 冯剑松

注册资本:40689.0845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8日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营业期限:2000年12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高新技术光电子及微电子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成果的培育和产业化,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生产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平胜路40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暂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协议签署概况

根据控股子公司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0年12月8日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与南大光电协商一致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本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1条、委任及接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第3条项下商品在第2条所规定的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乙方同意并接受上述委任。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来自于代理区域内其他客户有关代理商品的订单、询价,甲方都应将其转交给乙方。

第2条、代理区域

本协议所指的代理区域是:中国大陆半导体厂及甲方书面同意之其他客户。

若有新半导体客户出现或乙方新开发的客户,双方应及时对附件一进行更

新,并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保证甲方及其产品的其他代理商不在本协议代理区域进行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第3条、代理商品本协议所指的代理商品是:由甲方制造的动态激光混配气,氟基准分子激光混配气,氯化氢基准分子激光混配气和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商品。

第4条、甲方的责任

4.1广告资料:甲方有责任免费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它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材料。

4.2支持推销:甲方有责任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除协助乙方回答、解决产品质量、技术的问题外,不得私自回答“客户”提出的其他商业性问题。

4.3供货:甲方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4.4运输: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待取得订单后,双方在最安全,最低成本前提下,按国家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及客户运送地点,共同协商最适当之运输方式后执行。

4.5保证: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保证积极协助乙方与“客户”协商,对于问题产品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质量技术协议在正式供货前由甲方、乙方和“客户”三方另行签订)。

4.6服务:甲方协助乙方为“客户”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第5条、乙方的责任

5.1销售: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销售,获取订单;

5.2禁止竞争:针对本协议的“客户”,乙方在甲方供货正常情况下,不得制造、购买、或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若甲方无法提供客户需求的数量和质量,客户需求第二、第三家相同产品时,为执行对客户的供货承诺,则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开放乙方以可行对策变通。

5.3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推销产品、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5.4市场报告:甲 、乙方双方应至少每月一次举行市场情报会议,交流有关

“产品”的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客户”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反映和意见等。

5.5公开声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对市场公开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

5.6工作小组:甲乙双方合作形成工作小组,由乙方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共同开发、拜访代理区域内半导体客户。

5.7客户认证期:乙方需在一年内为甲方取得附表一内重点合作客户的认证。

第6条、产品的价格及佣金

6.1产品价格:甲方以最优惠价格销售给乙方,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由乙方参考“客户”需 求量和竞争对手价格等其他因素,与甲方商议后共同决定之。

6.2 佣金计算:佣金以售价之百分比为计算基准。 具体数字,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正式推广产品,依销售价格状况,双方另行协议之。

6.3货款的支付:视“客户”的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协商另议。同时,乙方有责任负责争取到客户最优惠的付款方式。

第7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限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五年。在协议结束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内容变更或解约要求时,以相同条件延长一年,之后亦同。

第8条、协议的终止

8.1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的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的某一部分。

(1)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2)如一方被迫或自动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改组、清理、解散。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9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

(4)如发生本协议第10条不可抗力事由。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8.2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第9条、商标

9.1甲方保证其提供乙方销售之授权产品或交付予乙方客户之产品,绝对无侵害其它人的商标、专利权、著作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或工业财产权。甲方如违反前述保证时,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涉,如因而致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并应负责赔偿。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南大光电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相关领域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的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战略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各方协商可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仅为各方进行战略合作的原则性框架协议,有关本协议合作内容的实施须在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后具体进行。未来若有进一步的合作,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情况

签署时间协议对方框架协议名称截至目前进展
2019年11月24日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正在进行

2、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

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不排除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持股5%以上股东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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