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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也没有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因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在2020年得到了较好

的贯彻和执行,能够有效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控指引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2018-2020年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们同意将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不存在利益输送。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五、关于2021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开展2021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在该所担任审计机构期间,所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义务。致同事务所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续聘致同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何夏蓓

廖鸣卫

徐言生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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