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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中信证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天顺风能”)的委托,担任天顺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天顺风能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报告不构成对天顺风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组报告书《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股份
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天顺、标的公司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上市公司、天顺风能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天神投资、控股股东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新长征、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具体包括:杨建锋、宋力、贺安源、杨军、张裕禄、笪军建、戴勇、严晓龙、戴永柱、苏健、巫星毅、周正岚、陶文明、法志强、杨新丰共15名自然人
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会会计师、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通力、通力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东洲、东洲评估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最近一年2019年度
基准日、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发行定价基准日天顺风能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过渡期间指标的资产本次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的期间
审计报告、标的审计报告上会会计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1号)
审阅报告上会会计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2号)
《框架协议》《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之框架协议》
《资产收购协议》天顺风能、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签署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天顺风能、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东洲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昆山新长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天顺

20.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0,292.00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5,000.00万元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苏州天顺100%股权。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及交易定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本次交易程序上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股票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490,015股,此外现金支付金额为15,000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普通股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

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及交易定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程序上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

于以下日期的孰早者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剩余股份:(i)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且标的公司完成所约定的承诺净利润;(ii)交易对方足额履行完毕本次重组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

1、净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2、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7亿元。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由上市公司自行

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4、盈利差异的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交易对方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交易对方(及连带责任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按照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

具体补偿方式为由交易对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收到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如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对应之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股份回

购数量。交易对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如因股份不足以补偿,交易对方需以现金予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五)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将在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则该等增加部分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该等减少部分的净资产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日内,由交易对方按以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足:交易对方现金补足金额=经审计的标的公司损益归属期内净资产减少数额×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承诺,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置担保等权益负担,且标的公司不会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力和权利;并将督促其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以审慎尽职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标的公司利益,确保标的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0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

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资产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1,306,618.60580,988.55605,844.55
标的资产15,261.276,517.0215,081.58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30,292.0030,292.00-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30,292.0030,292.00-
财务指标占比2.32%5.21%2.49%

①标的资产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②标的资产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③标的资产2019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天神投资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后,天神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及正式方案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四、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天顺20.00%股权。

根据常熟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3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苏州天顺100%股权,苏州天顺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五、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框架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一)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和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二)上市公司尚需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15,000.00万元。

(三)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苏州天顺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损益的金额;

(四)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及时推进上述事项,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之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八、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协议均已生

效。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顺风能尚须向中登公司及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手续。天顺风能尚须支付本次交易之现金对价。天顺风能尚须就新增股份事宜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君谢恺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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