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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新一届董事长选举及经营管理层人员选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相关人员履历资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除陈健先生、董卫平先生及许丽秀女士分别于2020年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及陈健先生、董卫平先生分别于2020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外,其他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持续稳定运行方面的考虑,同意继续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及继续聘任陈健先生、许丽秀女士、董卫平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提名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陈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丽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聘任马黎声先生、潘德祥先生、董卫平先生、许丽秀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董卫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黄旭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公司董事会在选举、聘任上述人员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的规定。新设募投项目是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俞毅王旭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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