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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汽模: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1,622,055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2,058,125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41,622,055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42,058,125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由根据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具有提案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在当期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一)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董事资格条件的要求; 2. 除首届外,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由根据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具有提案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在当期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一)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董事资格条件的要求;
3. 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4. 董事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应不超过拟选人数的1/2倍; 5. 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由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监事候选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监事资格条件的要求; 2. 除首届外,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3. 本届监事会增补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4. 监事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应不超过拟选人数的1/2倍; 5. 前述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2. 除首届外,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3. 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4. 董事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应不超过拟选人数的1/2倍; 5. 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由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监事候选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监事资格条件的要求; 2. 除首届外,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3. 本届监事会增补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4. 监事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应不超过拟选人数的1/2倍; 5. 前述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分配条件: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五) 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现金分红最低限: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七)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四)分配条件:公司当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正数,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且未来十二月内不存在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 (五) 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现金分红最低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七)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十)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九)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应当保证现金分红占适当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应当保证现金分红占适当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
票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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