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0日为授予日,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13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马国鑫、何元福、陈元志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