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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1)粤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及第三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商银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是因为红塔公司将公司追加为(2018)粤民初160号案件被告,诉求公司为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51亿元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无需为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认为红塔公司申请保全不当导致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并折价出售子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诉请广东高院判令红塔公司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包括被保全的银行在冻结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10,365,221.59元及折价出售股权产生的损失51,297,300.00元);判令华融公司与红塔公司对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已于2021年9月2日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8月3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认为,中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故红塔公司无需对中超公司承担案涉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超公司主

张华融公司对红塔公司应当承担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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