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54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度和2020年度,你公司分别向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电缆”)拆出资金合计6,550万元和35,922.34万元,均构成你公司对长峰电缆的财务资助。长峰电缆为你公司与监事陆亚军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7日董事会和2021年5月24日股东大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