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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有效的沟通,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本,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债券投资者;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A股信息披露网站。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为公司指定的H股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A股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前,投资者应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日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承诺书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一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裁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裁审定。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A股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和H股披露网站“披露易网站”披露后才能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二十六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且需保证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第四节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官方平台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

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以及其他公开或非公开路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或内幕消息。

第八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布信息的披露网站包括公司网站、指定巨潮资讯网及披露易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及时、适当的回应。

第九节 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十八条 若在投资者接待过程中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的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陪同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

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五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有关H股的事项,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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