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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格通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任职独立董事胡鹏翔先生、刘运国先生、李映照先生(已离任),以及现任独立董事韦岗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胡鹏翔先生、刘运国先生、李映照先生、韦岗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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