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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9),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2021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2021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030%,购买的最高价为7.49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7.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50,821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股份回购期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即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即: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 2021年2月9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的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21,800股。回购期内,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

(三)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时间及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即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在回购方案设定的价格范围之内,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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