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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5-2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19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0 人,代表股份121,484,2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 人,代表股份86,432,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9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7 人,代表股份35,051,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5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2 人,代表股份35,187,9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1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7 人,代表股份35,051,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517%。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18,206,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18%; 反对3,071,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2%;弃权 20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01%。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8,100,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44%; 反对3,174,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7%;弃权 2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29%。

提案3.00《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18,059,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08%; 反对3,26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0%;弃权 1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3,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70%;反对3,26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766%;弃权1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4%。

提案4.00《关于企业申请融资的议案》

同意117,75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20%; 反对3,56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1%;弃权 16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39%。

提案5.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铁江、郑江、蒋国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9,857,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28%; 反对3,29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7%;弃权 1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625%。

提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8,726,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03%; 反对2,60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0%;弃权 1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30,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640%;反对2,60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987%;弃权1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4%。

提案7.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7,85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90%; 反对3,31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76%;弃权 3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提案8.00《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18,223,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61%; 反对2,88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6%;弃权 3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27,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39%;反对2,88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947%;弃权3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提案9.00《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并表范围内母子孙公司融资需要,同意未来十二个月内母子孙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650,000.00 万元。其中,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 以下的母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50,000.00 万元,为最近一期资产负 债率70%以上(含70%)的母子孙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00,000.00 万元,以上 担保总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借款、承兑汇票、融资租赁 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形式等。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孙公司因融资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母子孙公司可以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5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之前已签署但未 到期的担保合同以及在此期间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均有效,担保时间以合同的有 效期为准。

同意117,217,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76%; 反对3,88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2%;弃权 38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提案10.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8,61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48%; 反对2,54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 32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提案11.00《关于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118,788,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0%; 反对2,378,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1%;弃权 3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学良律师、杨琳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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