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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审核注销名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可行权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可行权事项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何红渠、陈浩、张传富

2021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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