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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89,567.6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53%。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有关规定,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何红渠 陈浩 张传富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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