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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晨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大连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和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或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立即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002447 事项:

序号姓名/名称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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