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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

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临时会议须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审计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召开方式;

(二) 会议议程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通知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经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对外披露前,任何委员不得向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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