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5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0名激励对象授予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关 峻
刘 捷
龚国伟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