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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锦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李锦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雅克科技”)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各项提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锦春,中国国籍,1965年4月生,研究生学历,常州大学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 常州大学资源循环利用与创新材料产业研究院院长。兼任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花包装材料工作组副组长、上海市塑料工程技术学会标准评审专家、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生物基材料产业分会专家顾问、江苏省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东风商用车技术中心工艺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曾先后担任常州大学研究生院、科技处、产学研处、人事处等院长、处长职务。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本人应出席5次,其中现场参会1次,

通讯参会4次。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研读相关议案资料,主动获取决策所需信息;在审议议案时,审慎行使表决权,独立、公正、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列席了各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审议委员会会议,审阅了公司各项财务信息。在年度审计过程中,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意见,对财务报告、公司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针对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和对外投资参股沈阳亦创并购买资产等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审慎做出决策。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不定期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需要本人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动与管理层进行沟通,深入了解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经营模式,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描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失真、不夸大;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本人对公司修订的各项制度予以详细审阅,督促公司及时根据最新规则更新公司的内控制度。在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本人认为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相关要求,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内控制度是健全

的,执行也是相对有效的。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前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审核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履职情况,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该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财务负责人未发生人员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韩国UP Chemical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由于韩国UP Chemical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随产品流转的钢瓶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且容器管理系统能够准确追踪钢瓶的实时位置。根据韩国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韩国UP Chemical公司根据韩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令》第31条【立即折旧的议题】 和 《K-IFRS 10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错误》的相关规定,将对钢瓶的会计处理方式由“制造费用 (消耗品)” 变更为“固定资产(备品)制造费用(折旧费用)”,折旧年限为5年。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信息更为科学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根据行业总体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度,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是合理的。

(十)其他事项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0元(不包括对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听取汇报、与大股东沟通交流等方式,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最新总股本 475,927,67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3.2元(含税),共计 152,296,856.96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底实施完成。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人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了解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经了解与核查,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对此发表了客观、充分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慎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关注,运用自己的专长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感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保证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为本人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024 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职,切实担负起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同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有效监督公司内控规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本人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李锦春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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