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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规范运作情况良好,信息披露基本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按法定程序决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日常业务。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2020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和业务开展进行上限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减少关联交易,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医药流通业务的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评估对象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2020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田宇、殷哲、常国栋、董延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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