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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股份”或“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对《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中锐股份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中锐股份相关人士,查阅中锐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中锐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山东丽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军鹏制盖有限公司、烟台丽鹏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苏州中锐智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锐丽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四川泸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巴中华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鹏科能源有限公司、安顺华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东飞凯格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秉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翠荟生态旅游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市双华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丽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中锐产城融合建设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采购和销售、战略发展、组织构架、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投资和筹资、预算、成本费用、采购和销售、对子公司的控制、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关联交易、资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法律、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和质量波动风险、销售的市场竞争风险、国际贸易政策环境风险、汇率变化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合理设置了管理职能部门,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了有力的控制措施,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影响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的1%≤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2%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2%
资产总额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影响金额<资产收入的1%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②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财务人员配备数量和基本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④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以持续经营业务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作为基数。

影响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的1%≤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2%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2%
资产总额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1%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业务合法合规,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根据认定标准,公司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中锐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锐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已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中锐股份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 阳 覃新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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