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8 号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8年1月6日披露《关于2017年度签署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拟向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采购容器锻件等产品,上述交易由若干子合同组成,预计交易执行期至2020年底,金额不超过36.5亿元。2018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重大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增加)的公告》,称现因项目建设需要,你公司拟与台海集团签署上述重大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提供容器锻件等产品,预计增加22亿元,即总金额增加至不超过58.5亿元。由于该合同涉及的海上浮动堆项目因未拿到政策批文而无法贷款,2019年后台海集团未从其下游获得合同款。2020年10月后,前述项目停顿,目前处于暂停、最小化运作的状态。在日常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出现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公司未披露进展公告说明该事项并提示风险,直至对我部2020年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85号)的回复中才提示相关风险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
2.1条和第7.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