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0年10月,鉴于神剑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具有持续督导义务,2020年10月因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其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特此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项 目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法定代表人 | 章宏韬 |
保荐代表人 | 卢金硕、吕娟 |
电话 | 0551-6516169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361 |
公司简称 | 神剑股份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
公司网址 | http://www.shen-jian.com/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坚 |
董事会秘书 | 吴昌国 |
证券事务代表 | 武振生 |
电话 | 0553-531633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神剑股份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神剑股份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神剑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神剑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卢金硕 吕娟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