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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亦不涉及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至目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27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645,918,469.41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645,918,46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20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一划转645,918,469.41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外贸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外贸信托负担。外贸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二、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277号,主要内容如下:

外贸信托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及其他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亦不涉及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至目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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