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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关于非公开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83号”《关于核准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301,507股,发行价格为9.95元/股,共募集资金599,999,994.6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861,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81,138,994.65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7月7日全部到账,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广会验字【2017】 G16042570205”验资报告。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珠宝云平台创新营销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珠宝云平台创新营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计划投资总额调整为48,298.00万元,并将调整后节余募集资金及其孳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已经2019年6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专户银行及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变更保荐机构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并于2021年1月29日与红塔证券、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鉴于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并将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调整后节余募集资金及其孳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1日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变更保荐机构为红塔证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与红塔证券、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本次注销账户结算余额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汕头分行72246877948530,152.02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汕头分行695888990463,843.12
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汕头分行6311478763.93
合计493,999.07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1、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珠宝云平台创新营销项目”实际累计投入资金489,591,041.88元,该项目已按照计划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2、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减少账户管理成本,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相关专户结算利息合计人民币493,999.07元已全部转入公司一般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注销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与各专户银行及红塔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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