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本次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充分考虑了当前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