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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

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1、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19日分别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2、2021年3月31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潮宏基发[2021]03号),并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210807号)。

3、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0807),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4、2021年4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807号)。

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原因

自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

关中介机构等一直在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目前相关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该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综合考虑外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和要求、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经过充分考虑外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及要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

系经过充分考虑外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及要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四、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部分议案及2020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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