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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1-020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下午13: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336,79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3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36,6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5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16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29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76%。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0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0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6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0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6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0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6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70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9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336,6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687%;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52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9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336,6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1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520%;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6,6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806%;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五年(2021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054%;反对1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同本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选举谢永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6,644,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4%;

表决结果:谢永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10.02《选举亢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6,63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23%;

表决结果:亢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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