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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进行了仔细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7,5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63,100万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48,1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04%;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0万元。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50%等违规担保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2020年业绩未达到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拟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86.59万份股票期权;由于部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注销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8.1万份股票期权。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独立董事:何志聪、辛然、孙俊英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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