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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琚制药:仙琚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即不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及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四)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披露和报送材料的一致性,同时保证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主板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交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主板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

月内向深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本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如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本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并制作工作档案。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起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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