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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资料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权限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调整的公司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积极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6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29.3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能够更好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1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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