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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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