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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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