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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检查。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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