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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极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不包括开会当日),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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