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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发行方案、预案(修订稿)及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分析及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4、公司本次编制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6、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张大伟 吕淑珊 李志峰

鲁长青 尤涛涛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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