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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置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电建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2、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电建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关于在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风险处置预案内容全面、明确、可行,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子公司在电建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关于在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修订。

三、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地反映了电建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电建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增加获取股东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体现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支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议案的提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增加获取股东借款额度。

独立董事:俞波、蒋大兴、余振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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