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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置业:关于在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金中心和上市法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条 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资金中心和上市法规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

1、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控制和化解风险;

2、要求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关注其经营情况,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3、定期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或其他成员单位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三)在发生业务期间,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要求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第八条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第五条的重大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监督,并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资金中心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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