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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1-06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盈森”)、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5,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0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在深圳完成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20210810第001号)的签署程序。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需要,同意将部分授信额度转授

信给下属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重庆美盈森、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森、成都美盈森和长沙美盈森使用,并为上述转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东莞美盈森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2021年11月15日在深圳完成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20210810第002号)的签署程序,获得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授予的人民币9,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5,0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深圳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20210027-11]的签署程序。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授信2,0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深圳与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1)年第

(021)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东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1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1年11月15日),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公司最新一期对长沙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1年11月15日),可用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67,500.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号2号楼101室经营范围: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纸制品、纸玩具、木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物业租赁;产品质量检测服务;销售:水性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盈森100%股权,东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181,742.13177,372.72
负债总额(万元)91,798.4884,288.56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27,813.2930,849.26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91,798.4882,861.76
净资产(万元)89,943.6693,084.16
资产负债率50.51%47.52%
项目2020年度(经审计)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153,344.29108,383.18
利润总额(万元)-1,057.05-2,406.86
净利润(万元)-1,082.10-2.237.11

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9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30,55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9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办公家具生产;展台制作;家具生产、加工;书架生产、加工;密集架生产、加

工;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长沙美盈森84.76%股权,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长沙美盈森4.91%股权,深圳市中大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美盈森

10.33%股权。长沙美盈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38,475.4537,038.64
负债总额(万元)12,438.3812,110.47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2,000.002,00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11,829.7011,445.81
净资产(万元)26,037.0724,928.17
资产负债率32.33%32.70%
项目2020年度(经审计)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7,186.466,716.58
利润总额(万元)-792.86-1,108.49
净利润(万元)-792.86-1,106.14

长沙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20210810第001号)及《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20210810第002号)

授信人(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转授信人(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综合授信额度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2)担保方式:保证人对债务人在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

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授信额度期限(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

(4)保证期间:从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生效日(2021年11月15日)起直至该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20210027-1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SZ10(融资)20210027]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 主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及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主合同发生的债权。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1)年第

(021)]

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债务人: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在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本外币贷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2、被保证的债权:

(1)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发生。

(2)本条所述债权,包括且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3)本条所述债权本金,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债券注册/备案金额等。

3、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债权发生期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

6、保证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6.54%。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8,0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2.34%。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相关担保及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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