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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7263号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目 录页 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
二、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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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 007263号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管理层编制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中电兴发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中电兴发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中电兴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中电兴发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大华核字[2021] 00726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2页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中电兴发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鉴证报告仅供中电兴发2020年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中电兴发2020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吴琳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2页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鑫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龙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徽鑫龙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元件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鑫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龙售电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库存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及对外沟通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公司重视其中是否发生了控制偏差,防止因内控失效导致公司运行的高风险。同时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市场竞争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及重大投资决策风险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错报比例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如下比例的,即可以认定为对应程度的缺陷: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5%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5%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5%错报金额<主营业务 收入的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3页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的5%利润总额的3%≤错报 金额<利润总额的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4页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瞿洪桂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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