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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党委、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下属子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

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10、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11、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审计结束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5、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审计结果的应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审计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交公司纪律检查室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

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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