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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信息;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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