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
意见
一、监事会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订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
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对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维兵 | 李尧 | Binh Hoang |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