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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5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1年6月修订)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修改后备注
原第二十三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现第二十三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修订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现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修订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现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修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5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五十五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 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现第五十五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修订
原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现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现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现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
原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现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修订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第一百零六条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修订
原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现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修订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 任职的人员; (六)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至(四)项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原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现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修订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
原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以及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6人,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 ……现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修订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现第一百一十二条修订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 2、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 元以上、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现第一百一十七条 …… 2、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二者中较高者)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二者中较高者)的关联交易。 ……修订
(4)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28 会审批。 ……
原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其中一名属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该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现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其中一名属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该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修订
原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现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修订
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现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修订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现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修订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现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修订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董事;或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董事。现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通知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
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监事;或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监事。现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通知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
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现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订
原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现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修订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现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修订
原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现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订
原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现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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