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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将万弘高新51%股权对外出售,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聚焦锂产业链业务,所得款项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锂产业链项目建设;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交易完成前公司对万弘高新的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次交易约定华宏科技在标的股权工商过户完成后1个月内由万弘高新偿还完毕上述借款,使得公司解除对万弘高新的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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