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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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