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7月6日